《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金融科技功能区应纳入《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及中关村示范区空间布局,并经相关区政府认定。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补贴期限为1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 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补贴期限为1年。 第九条 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列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黑名单;
(二)单家企业符合第五、六、七条支持政策中一条以上支持条件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报;
(三)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第五、六、七条支持需符合);
(四)企业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并签订租房协议,完成年度房租费用支付,且所在区政府已给予或决策同意给予当年度房租补贴;金融科技功能区应纳入《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及中关村示范区空间布局,并经相关区政府认定(申请第四条支持需符合);
(五)经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并与企业签订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对于应用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申请第七条支持需符合);
(六)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主发起方,且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需正式开业满一年(申请第八条支持需符合)。
第十条 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行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五)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所在区政府同意给予房租补贴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四条支持需提供);
(六)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总投资或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五条支持需提供);
(七)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文件;基础设施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中关村企业及金融机构效果说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第六条支持需提供);
(八)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的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复印件;项目技术先进性、行业带动性情况,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应用示范效果说明;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材料;项目总投资相关材料(申请第七条支持需提供);
(九)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同意开业文件;企业作为金融机构主发起方的说明材料;金融机构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情况(申请第八条支持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