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支持重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经国家及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监管机构、重要科技金融机构、重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等在中关村示范区落地运营;支持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境外证券交易、外资投资机构等在中关村示范区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支持重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监管机构、重要科技金融机构、重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等在中关村示范区落地运营;支持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境外证券交易机构、外资投资机构等在中关村示范区集聚。
(二)支持条件
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并实现开业运营。
监管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供监管指导;重要科技金融机构、重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应为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有关产品和服务。
境外证券交易机构、外资投资机构应在国际权威排名中位居前列,其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的机构应具备区域总部、企业培育重点基地等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
(三)支持额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